全国免费电话: 400-700-4710
咨询热线: 189-129-77900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中国认可
国际互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日期: 2020-05-15
浏览次数: 5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50
发布日期: 2020-05-15

导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2020年1月2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或者产品配方的注册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施现场核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现场核查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五十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新闻 / News More
  • 点击次数: 758
    2022 - 12 - 05
    导 读ISO体系太多太乱,搞不清该做哪个?没关系!今天就来给大家挨个解读一下,哪些企业应该做什么样的体系认证最合适。不花冤枉钱,也别漏掉了需要的证书啦!Part 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标准是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东西,这并不是说9000标准有多少万能,而是因为9001是一个基础型的标准,是西方质量管理科学的精华。生产型的企业适用,服务性行业、中介公司、销售公司等也都适用。因为讲究质量都是共通的。一般来说,ISO9001标准比较适合生产型企业,因为标准中的内容比较好对应,过程对应比较清楚,因此有对号入座的感觉。销售公司可以分为两种,纯销售和生产型销售公司。如果是纯销售公司,他的产品就是外包或采购的,其产品就是销售服务,而不是应该是产品生产,因此策划过程就要考虑产品(销售过程)的特殊性,这样会比较好策划体系了。如果是生产型的销售企业,中间包括了生产,就应该把生产过程及销售过程都策划进去,所以销售公司申请ISO9001证书时就应该考虑自己的产品,与生产型企业区分开。总的来说,无论企业大小,无论什么行业,目前所有企业都适合做ISO9001认证,其适用范围面很广,适合任何的行业,亦是所有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础、根基。针对不同行业,ISO9001又衍生出不同的细化标准,例如汽车行业、医疗行业的质量体系标准等等。Part 2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适用于任何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及相关政府单位;通过认证后可证明该组织在环境管理方面达到了国际水平,能够确保对企业各过程、产品及活动中的各类污染物控制达到相关要求,给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现在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自从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几个相关标准以来,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响应和关注。越来越多有注重环境节能的企业自愿推行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
  • 点击次数: 906
    2022 - 11 - 10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深办罚〔2022〕4号)当事人: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住所(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07号安徽大厦1307-1308法定代表人:蔡 晋2021年12月3日,我局收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授权立案查处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认证行为的通知》(国市监稽授函〔2021〕5号),随函转来相关证据材料。         经核查,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为北京中社研信息科学研究院颁发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49819IP01199ROS),并于2020年11月25日暂停该证书,暂停期满日期为2021年5月24日;2019年12月12日为河南途之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49819IP01397ROS),2020年12月12日暂停该证书,暂停期满日期为2021年6月12日;2019年12月23日为河南康辰机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49819IP01526ROS),2020年12月23日暂停该证书,暂停期满日期为2021年6月23日,上述3个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到期后作了暂停处置,6个月暂停期满后未作任何处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1年8月18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并指出当事人未及时处置认证证书后,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撤销北京中社研信息科学研究院持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于2021年8月27日撤销河南途之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河南康辰机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上述...
  • 点击次数: 498
    2022 - 11 - 09
    其他资质补贴查询:2022年全国各地区资质认证奖励政策汇总(ITSS、贯标、CMMI、ISO27001、ISO20000、DCMM)!!一、ISO 27001全国补贴政策汇总序号地区原文涉及内容有效期1上海青浦对首次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本实施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12月31日止2江苏苏州相城对通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信局本政策由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3江苏扬州经开对新通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2万元奖励  自发布之日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4江苏宿迁沐阳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本优惠政策生效后,沭政发[2008]79号、沭政发[2010]56号文件同时废止5浙江杭州临平对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权威机构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本文件自2021年11月22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6浙江温州首次通过IS0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实际认证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15万元奖励本政策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7浙江金华对首次获得IS0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费8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获证后连续五年每年给予证书维护费50%补助本管理办法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金华市商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商务发〔2017〕32号)同时废止8浙江台州临海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9浙江湖州吴兴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一次性奖励5万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
  • 点击次数: 393
    2022 - 11 - 07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I-01《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相同)6申请受理要求6.1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申请人不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5.3.2不定期监督评审5.3.2.1在发生以下情况时(但不限于),CNAS可视需要随时安排对实验室的不定期监督c)获准认可实验室发生本规则9.1.1条所述变化; 9认可变更的要求9.1.1获准认可实验室如发生下列变化,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CNAS秘书处:a)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发生变化;b)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c)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标准/方法、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测/校准/鉴定工作范围及有关项目发生改变;d) 其他可能影响其认可范围内业务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注1: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标准/方法、授权签字人等发生变更,应填写并提交《变更申请书》。注2: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其他信息(如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9.1.2.1 CNAS秘书处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CNAS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进行监督评审或复评审;b)维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c)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d)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9.1.2.2 当实验室的环境发生变化,如搬迁,实验室除按9.1.1条规定通报CNAS秘书处外,还应立即停止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并制定相应的验证计划,保留相关记录,待CNAS确认后,方可继续(恢复)在相应领域内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9.1.2.3当实验室发生9.1.1条所述变更但未及时或如实通报CNAS秘书处,或对于需要CNAS确认但尚未获得CNAS确认,就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时,CNAS将视情况作出告诫、暂停或撤销认可...
  • 点击次数: 286
    2022 - 10 - 18
    8月起,一批新规施行,将影响你我生活。保护黑土地盗挖滥挖将重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对黑土地保护进行立法。该法规定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非法出售黑土的,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反垄断法首次修改后施行保护公平竞争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8月1日起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自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自8月1日起施行。该法补齐了我国期货和衍生品领域的法律“短板”。规定了期货市场要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三大功能,明确了期货市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本次立法最大的亮点和突破是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全国范围取消“国五”二手车迁入限制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6部门发布《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含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粽子、月饼包装不得超过三层!新国标这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发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新国标将于今年8月15日实施。修改单具体内容包括:减少包装层数,将月饼和粽子的包装层数从最多不超过四层减少为最多不超过三层;压缩包装空隙,...
  • 点击次数: 243
    2022 - 10 - 21
    近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贵池区质量提升奖励政策》,其中提出“四上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四上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整合认证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 保姆服务
    提供认证全套解决方案
  • 高效快速
    当天处理,当天申报
  • 专业诚信
    20年经验,精于心细于行
  • 价格保障
    郑重承诺,无隐形消费
  • 证书权威
    证书信息,均有备案
  • 凯新认证咨询中心
    凯新认证是一家面向全国的国际综合认证咨询机构,公司是由一群资深顾问专家成立的,团队有20年的实战经验,总部位于南京。公司注重 “诚信为本,质量优先”,为企业提供体系认证咨询、AAA信用认证、产品认证等服务。始终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改善企业生命力、提高 企业市场核心竞争为己任......
    Copyright ©2018 - 2020 All rights researved by KAIXIN 苏公网安备 32011202000204号
    犀牛云提供云计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