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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定于2022年9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通知明确,将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直属海关、药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于2022年9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要求,各级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对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市...
发布时间: 2022 - 1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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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ISO/IEC 27001《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预计将于今年10月发布,日前国际认可论坛(IAF)发布了相关标准的转换要求,明确认可机构在标准发布后的12个月内完成对已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转换,认证机构在标准发布后的36个月内完成对获认证组织的转换。目前,ISO/IEC 27001《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正在进行国际标准最终草案(FDIS)的表决,预计将于今年10月发布。为做好新版ISO/IEC 27001的转换,国际认可论坛(IAF)近日发布了强制性文件IAF MD26:2022《ISO/IEC 27001:2022转换要求》。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新版ISO/IEC 27001修订的主要变化、转换工作时间表以及对认可和认证转换工作的过程要求。针对本次ISO/IEC 27001换版,IAF要求认可机构在标准发布后的12个月内完成对已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转换,认证机构在标准发布后的36个月内完成对获认证组织的转换。此外,IAF MD26鼓励认可机构和认证机构尽早开始转换策划和准备,及时与各自的客户沟通转换方案。相关方可通过以下链接下载IAF MD26:2022:https://iaf.nu/iaf_system/uploads/documents/IAF_MD_26_Transition_requirements_for_...
发布时间: 2022 - 1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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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此后,又印发《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督促指导各地通过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目前,32个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制定印发落实正面清单工作实施方案并确定首批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合计6.5万家。  今天,生态环境部通报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一批8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宁波市,山东省济宁市,辽宁省沈阳市,河北省邢台市,福建省宁德市,江苏省宿迁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依法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特予表扬。  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坚持监管执法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同时,生态环境部也提醒相关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提高自觉守法能力,主动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此次公布的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包括:  一、浙江杭州临安日兴造型材料有限公...
发布时间: 2020 - 05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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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出口产品质量、相关认证办理等回答媒体提问。  医疗物资要出口 凭啥验放?  按照中央应对新冠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会议要求,为深化国际疫情防控合作,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的监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药监局于3月31日发布了《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要求出口的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五类产品,必须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3月1日以来,海关总署共验放出口主要疫情防控物资价值102亿。  医疗物资质量认证 不能盲目  在中国,质量认证大致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强制性认证,一类是自愿性认证。  医用口罩、防护服、呼吸机,在我国都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产品,并不属于强制性认证管理范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司长刘卫军强调,相关企业一定要找合法的认证机构。中国现在经过批准的有600多家认证机构,从事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认证,这些信息在国家认监委的网站上都可以查询到。企业如果要做认证,一定要找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医疗物资进欧盟市场 得加贴CE  欧盟CE“认证”,不叫...
发布时间: 2020 - 04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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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30 12:56    信息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了《关于COVID-19疫情期间的合格评定和市场监督程序的(EU)2020/403号建议》(以下简称《建议》),鉴于目前欧洲口罩、手套、防护工作服等产品紧缺的形势,提出了一些在紧急状态下对上述医疗器械和个人防护用品(PPE)的临时措施。据了解,该建议仅为各成员国参考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建议》出台的背景  欧盟委员会认为,在当前COVID-19全球爆发以及该病毒在欧盟跨地区间快速传播的环境下,对个人防护设备如口罩、手套、防护工作服或护目镜(以下简称“PPE”),以及医疗器械如外科口罩、检查手套和一些隔离衣的需求,呈现指数型增长,特别是一次性口罩等个人防护设备的供应链正面临严重压力。此外,这类产品的全球供应链也受到严重干扰,对欧盟市场也产生了负面影响。该建议出台是为了确保向最需要保护的人群迅速提供最合适的PPE和医疗器械,使得相应产品能够及时进入欧盟市场。  《建议》放宽了相关防疫产品的准入要求  (一)公告机构应优先考虑急需PPE的合格评定申请并并迅速开展合格评定活动。  (二)除了欧盟原有协调标准外,WHO对于如何选择个人防护装备的特定标准的建议也可作为此类产品的参考标准。前提是此标准能确保达到(EU)2016/425...
发布时间: 2020 - 04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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